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金融类逾期未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后续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优化调整方案(试行)》(粤科人字〔2019〕52号)职能分工,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将组织对省级科技金融类逾期未结题的项目进行清理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4年至2019年期间立项,截至目前逾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科技金融类项目,包括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以及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等专项项目(见附件)。
二、验收形式
项目验收采用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形式。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用材料验收形式,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验收,包括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情况介绍、专家质询、现场考察、形成验收结题意见等。
三、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完成研究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将验收材料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
(二)材料审查。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在审查通过后组织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材料验收或现场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论。中心汇总专家验收意见,形成最终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
四、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其中,财政经费拨款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七)恪守诚信承诺书。
(八)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时间安排
2022年4月29日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验收申请提交至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待同意申请后由中心组织验收,验收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地市科技局(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支持验收组织工作,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二)实施终止的项目,在项目终止后一并报告剩余经费,下一步,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启动终止结题程序,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统一纳入科研失信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020-87685409,020-83163277。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501。
附件 :2014-2019年立项逾期未结题项目清单